公共房屋维修基金由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。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,但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。个人业主不得从银行提取部分自有维修基金。维修基金是和具体的房屋结合在一起的,它会随着房屋的存在而存在,也会随着房屋的存在而丧失,但不会随着具体所有人的变化而变化。
当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,维修基金也应由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。一般来说,业主应该在房屋交付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。
如果是一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,业主可以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。当然,如果业主觉得自己缴纳维修基金比较麻烦,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缴纳。
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,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收到业主委托之日起30日内,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。维修基金由业主在正式入住前一次性缴纳,入住后无需再次缴纳。这笔费用由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小区所在的房管局保管,但使用所有权在业主。只有在房屋保修期满或小区房屋大修时才能使用。
物业费是业主入住小区后按月或按季度缴纳的。这笔钱属于物业公司,是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楼房及其设备、绿化、卫生、交通、治安、环境等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日常维护、维修、整改等服务所获得的报酬。业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物业费。
当然,如果物业费收取不合理,或者收取后物业公司服务不好,被业主投诉,那么业主委员会可以开会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。